近日,扬州一男子因一周内三次从28层高楼抛掷垃圾,其中更包括险些砸中路人的啤酒瓶,被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判决结果公布,舆论多为“大快人心”之声。然而,一纸判决远不足以终结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。这起案件再次敲响警钟:高空抛物不是“小事”,而是触犯法律的“大事”,每一次高空抛掷,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。
一周三次高空抛物,啤酒瓶险酿惨剧
据悉,被告人周某居住在扬州市广陵区某高层小区28楼,该小区楼层高、住户密集,楼下是居民日常出行的必经之路,也是小区儿童玩耍、老人散步的主要区域。今年3月以来,周某为图方便,不愿下楼投放垃圾,竟多次将袋装生活垃圾、饮料瓶、啤酒瓶等物品,直接从自家阳台抛掷下楼,全然不顾楼下行人的安全。
据小区监控及证人证言显示,短短一周时间内,周某先后实施了三次高空抛物行为。第一次抛掷的是一袋生活垃圾,落在小区人行道旁,险些砸中路过的保洁人员;第二次抛掷的是几个空饮料瓶,砸在小区绿化带内,发出巨大声响,引起周边居民恐慌;最危险的是第三次,周某随手将一只未喝完的啤酒瓶扔下楼,啤酒瓶瞬间碎裂,碎片四溅,险些砸中正在楼下行走的居民王先生,吓得王先生当场驻足,浑身冷汗。
气愤的王先生随即报警,很快民警赶到现场调查,通过现场勘察、固定证据,民警很快控制了嫌疑人周某。面对民警的询问,周某起初还辩称“只是随手扔了点垃圾,没想到会这么严重”,直到得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,才幡然醒悟,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。
法院判决:高空抛物触刑法,拘役罚金惩顽疾
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周某从28楼高空抛掷生活垃圾、啤酒瓶等物品,其中啤酒瓶险些砸中路人,其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,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关于高空抛物罪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法院进一步指出,高空抛物被称为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,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被告人周某在一周内三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,主观上具有放任危险发生的故意,客观上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,且其抛掷的啤酒瓶属于易碎物品,一旦砸中路人,极有可能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,情节较为恶劣。
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、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,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周某犯高空抛物罪,判处拘役5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判决作出后,周某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,并当庭表示今后再也不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,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守护他人安全。
法官提醒,很多人认为“随手扔点垃圾不算大事”,但事实上,高空抛物的危害远超想象。一枚鸡蛋从18楼抛下,能砸破人的头骨;一个啤酒瓶从28楼抛下,冲击力足以致命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,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还可能以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等定罪处罚。
结语:拒绝高空抛物,守护共同家园
从扬州男子因高空抛物获刑5个月,到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悲剧,都在反复提醒我们:高空抛物,害人害己;漠视安全,必担其责。28楼的一次“随手一扔”,可能毁掉一个家庭;一句“侥幸心理”,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。
法律的严惩,是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有力震慑;全民的坚守,是守护“头顶上的安全”的坚实防线。希望这起案件能给每一个人敲响警钟,自觉摒弃高空抛物的陋习,主动守护他人的生命安全,让我们共同努力,杜绝高空抛物,共建安全、和谐、文明的居住环境,让“头顶上的安全”不再成为奢望。


